宁德师范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法(暂行)


宁德师范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法(暂行)

(201710月)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和谐发展,依法、依规、公正地处理劳动人事关系,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福建省人事争议仲裁规则(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和学校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教职工与学校或二级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不含劳务争议),适用本办法。

(一)因确认劳动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开除、辞退、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工资薪酬、社会保险、福利、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争议;

(六)因奖励、惩处(处分)发生的争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调解劳动人事争议。

第三条 学校成立宁德师范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办事机构设在校工会,调委会主任由分管工会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教职工代表(含法律专家)、人事部门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

第四条 一般性争议,由调委会主任从专家库随机抽取35名组成调解组进行调解;集体性(10人以上共同请求的)争议由调委会主任从专家库随机抽取5名以上单数组成调解组进行调解。

第五条 调解组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据此向调委会申请其回避;

(一)属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调委会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六条 申请与处理

(一)当事人申请调解,应以书面形式向调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宁德师范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对于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调委会应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二)调委会在接到当事人规定时效期内的调解申请后,对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调委会受理劳动人事争议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应当撤销,并自决定撤销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 调解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结束,当事人书面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在15个工作日内或者当事人同意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核、申诉、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二)调委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调解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争议调解申请书副本及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调委会递交书面答辩状;逾期不交答辩状,将视为申请人诉求内容属实,调解程序终止;调委会将材料报送相关单位。

(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调解组向相关人员及单位了解争议的原因、事实、双方争议的焦点时,相关人员和单位应当支持与协助。

(四)调解的日期与地点,应当向争议双方送达书面通知;有关通知送达时,被通知人应当在《宁德师范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五)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一方,有共同请求的,人数在10人以下的,应当推举不超过2名代表参加调解,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调解。

(六)按通知时间及地点,由调解组主持调解工作,所有调解参与人员,应当遵守调解纪律,听从调解组安排。

第八条 争议调解的结案

(一)调解工作成功,由调解组根据相关材料填写《宁德师范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书》,争议双方签字,各执一份。

(二)申请书、通知书、相关证据、协议书等所涉文件、材料,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备案。

第九条 对调委会决定不予受理的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或者按有关规定向地方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办法由调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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