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
(宁师院〔2017〕78号 2017年8月25日)
为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切实维护学生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宁德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学生正常申诉渠道,保障学生权益,建立和谐校园,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宁德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设立宁德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副主任一名,由团委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校法制科负责人、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学工处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学生所在院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团委负责处理申诉案件的前期日常事务。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受理学生申诉,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复查决定不服学校给予处分的申诉案件。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诉受理的条件:
1. 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
2. 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程序不符合规定;
3. 申诉人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二)立案
对符合申诉条件的案件申诉处理委员会可立案,并向申诉人送达《受理学生申诉申请通知书》,反之则送达《不受理学生申诉申请通知书》。
(三)调查取证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申诉案件,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听证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应实施听证程序。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同意。
(五)复查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于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书。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视案情由主任随时召开会议。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应当按照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作出,少数组成人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笔录。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处理意见应当按照组长的意见作出。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如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的公平评议, 应回避。
第八条 学生认为学校处分有异议的,有权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九条 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因不可抗力,致逾期未能提出申诉者,可于不可抗力事由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请求受理。处理、处分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申诉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要写明以下事项,并由申诉人签名:
(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在系、年级、专业、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
(二)申诉的事实及其理由
(三)年、月、日。
(四)证据。
(五)三人以上共同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人并提交代表委托书。
申诉人除提交申诉书正本外,应同时提交申诉书副本叁份。
第十一条 原提出处分、处理意见的相关单位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起两个工作日内,附具原处分决定、对申诉的答复及相关文件,送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原提出处分、处理意见的相关单位逾期不提出答复及相关文件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人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诉已经撤回,就同一事实不得再提起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案件进行立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申诉案件后,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工作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期参加处理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调查取证工作成员。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形成书面结论并提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应实施听证程序。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同意。
(一)听证主持人一般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员;
4.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5.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6.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二)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三)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四)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撰写听证报告,并归档。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集会议时可要求申诉人、原处分、处理相关单位、案件关系人等到会说明。
第十六条 复查内容如涉及申诉人、关系人的隐私,或涉及相关单位的机密资料全体到会成员应予保密。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可做出维持原处分的复查决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于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书。在评议决定做出前,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人可继续在校学习。
第十九条 复查决定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属系、年级、专业、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
(二)原处分单位。
(三)主文、事实及理由。
(四)评议决定单位。
(五)年、月、日
复查决定书要送达申诉人及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在申诉程序进行中,申诉人或关系人就申诉事件或其相牵连事项提出诉讼者,应及时通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通知后中止复查,待诉讼终结后继续复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仍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查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德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规定的各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宁德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宁师院〔2016〕112号)文件相应终止。
附件1
宁德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申诉申请通知书
宁师院受字 ( )号
:(申诉人姓名)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委员会提交的
申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诉条件,本委员会决定予以受理。你可以在受理之日起15日后向本委员会查询申诉处理结果。
附:宁德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单
宁德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年 月 日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联系地址、邮编:
申请人签字:
受理工作人员签字: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申诉处理小组,一份归档。
附件2
宁德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不受理学生申诉申请通知书
宁师院不受字( )号
:(申诉人姓名)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委员会提交的
申诉申请,经审查,本委员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1.申诉人不具有申诉资格。
2.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范围。
3.申诉时间超过申诉期限规定。
4.申诉事项未经过校内申诉程序。
5. 。
你对本通知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宁德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年 月 日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联系地址、邮编:
申请人签字:
受理工作人员签字: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归档。
附件3
宁德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申诉材料补正通知书
宁师院补字 ( )号
:(申诉人姓名)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委员会提交的
申诉申请材料,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请你按本通知要求于5日内补充相关材料。逾期不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诉。
受理时间为按本通知要求补充材料之日。
应补充的申请材料:
1.
2.
3.
4.
宁德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年 月 日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联系地址、邮编:
申请人签字:
受理工作人员签字: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