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各本科专业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以及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方案中确定的相应学科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9至25人组成,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应从本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由7到15人组成;参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学位分委员会的产生由各系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报校长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6月举行会议,审核与通过授予各级学位的人员名单。其他非例行性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同意人数需达到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所做出的决议方为有效。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组织所在系各学科、各专业的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三)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一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毕业鉴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
第八条 校学位办公室是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二)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向学士学位获得者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四)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九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我校学习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所要求条件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学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第十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成绩达到以下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教学、科学研究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在校期间所有学业成绩的平均绩点达到2.0以上。
(三)在校期间,已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毕业实习(教育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达中等(含中等)以上。
第十一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结业生,在准予结业后一年内回校完成补考、重补做毕业论文者,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所要求的条件,可以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位的时间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审核之日。
第十二条 在校期间受过记过或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在申请学位之日前已经解除处分者除外。
第十三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由各学科学位评议组对其品德操行、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进行审查和评议,按本细则“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的有关规定,于每年6月份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复核各学科学位评议组报送的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和委员会提交复核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十六条 凡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由学校学位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赞成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成人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按福建省学位办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