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师范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

宁德师范学院关于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党总支,各系、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实现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为学校的科学发展提供制度保证,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范畴。主要包括:

1.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5.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6.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7.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8.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9.校级以上重大表彰;

10.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其它应当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指学校科级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安排。主要包括:

1.科级及以上干部的任免以及党纪、政纪处分;

2.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处级后备干部的确定;

3.全国、省、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确定或调整;

5.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

6.其它应当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人事安排。

(三)重要项目安排

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重大设备、大宗物资、大宗服务项目的立项;

4.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单项支出10万元以上的临时性项目;

3.受赠的大额资金或物品的使用;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三重一大”的决策机构

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构。集体决策的具体范围根据《中共宁德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及宁德师范学院有关财务审批制度执行。

三、“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学校“三重一大”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一)决策前的调研与论证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的调研与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提交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之前,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决策方案应当附有起草说明,起草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方案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2.做好会前准备,充分协调意见。决策事项涉及有关职能部门和专业系的,应当由校分管领导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和专业系负责人事先征求意见,充分沟通协商,协商后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列明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其中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涉及法律问题的,应由校法律顾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二)决策规则

1.“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2.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3.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形式为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投票表决。采取何种形式表决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

4.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四、“三重一大”决策的执行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定后,由校党政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制发文件,按程序报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定签发后,印发各有关部门和专业系执行。议定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当明确责任领导、经办人和办结时限。

(二)凡属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所有班子成员必须认真执行,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严格执行。

(三)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复议,及时修正完善。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

五、监督检查

(一)集体决策的事项,由校党政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校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二)“三重一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应按照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三)“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对违反法律和本规定作出不当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应当依法依纪承担相应责任。

六、其他

各系依据本意见和系级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系实施办法或相关管理制度,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中共宁德师范学院委员会 宁德师范学院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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