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中共宁德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是宁德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条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第五条 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不设常委会的党委,一般设委员7至11人,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可有院(系)和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代表。校党委设书记、副书记,按党的有关规定任免或选举产生。党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党代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党委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一)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二)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
(三)党委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也可由各党政职能部门提前2天提出书面议题和汇报要点,包括政策依据和可供选择的建议,经学校党政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党政办公室汇总,由党委书记确定。
(四)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五)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六)党委会议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后,党群系统处级干部任免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以党委名义行文;行政系统处级干部任免文件由校长签发,以学校名义行文。科级干部任免文件授权由党委组织部行文。
(一)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列席人员由校长根据会议议题确定。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位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三)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也可由职能部门提出,经学校党政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党政办公室汇总,由校长确定。提出议题的校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必须在会前作充分准备,提供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与建议等有关资料。
(四)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八条 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一)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分歧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或向上级组织请示。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三)对事关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应事先提交学术委员会咨询、审议。
(四)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五)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六)对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党政办公室要做好记录,形成纪要,抓好督查,推动落实。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委或校长专题办公会议,分别由党委书记或校长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或副校长主持,有关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是提出拟由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落实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措施,研究部署专项工作。
第十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二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三条 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四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十五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推行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健全学校党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
第十六条 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大理论学习和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进一步完善学校领导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管理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宣传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自觉接受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对学校贯彻执行这一制度情况的检查,将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党委决议,或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对班子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中共宁德师范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校党委和学校原先制定的《关于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终止试行。